房主一房多卖,深圳要债公司怎样追讨定金?深圳要债公司王总服务团队,专业代理个人债务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房产债务纠纷,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债务纠纷服务。深圳要债公司王总团队成员平均年龄45岁,平均执业年限23年,深圳要债公司王总团队年均办理债务纠纷案件500件以上。现将深圳要债公司团队经办债务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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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价居高不下,持续攀升,不少房屋出卖人铤而走险,不惜恶意违约,将已经出卖的房屋再次高价出售给第三方、第四方、第五方,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法院会支持哪份合同的继续履行?
2018年11月底,谢小姐通过房产公司与秦先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秦先生夫妇将名下一套房屋卖给谢小姐,房价为630万元。合同签订后,谢小姐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定金20万元,剩余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由谢小姐申请商业贷款支付。
但谢小姐发现在与秦先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秦先生夫妇已经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6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刘先生。案外人刘先生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谢小姐与秦先生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
谢小姐起诉至深圳南山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秦先生夫妇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赔偿房屋差额损失费用。
深圳收债公司认为,秦先生夫妇先后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谢小姐、刘先生,并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与刘先生的交易过程中,已将房屋已过户至刘先生名下,刘先生也将房屋进行了装修,而谢小姐已经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过错在秦先生夫妇。
深圳收债公司王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谢小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有权主张秦先生夫妇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两次出手房屋的差价作为赔偿。
很多债权人会问深圳收债公司,房子主人“一房二卖”签订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吗?法院会支持哪份合同的继续履行?深圳收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买受人可以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就同意房屋分别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在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前提下只有经过登记所有权才发生法律效力。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最后,深圳收债公司提醒您,购房过程中,仅仅以购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证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后,一定要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预告登记手续,避免发生不必要麻烦。谢小姐在深圳要债公司的帮助下,成功讨回了当时交房时的定金,违约金,合计40万元。谢小姐是幸运的,但不代表每个购房人都是那么幸运,所以,做任何事要谨慎,不能总以为......总是往好处想,应该要多考虑购房交定金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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