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份,深圳追债公司接到海外苗女士委托,自己被骗了400万,希望深圳追债公司给予帮助,深圳追债公司:怎样向热恋中大学生追讨欠款?北京一位男士今年35岁,自称张强,谎称自己是北京某某品牌大学生,张强向网络另一端的苗女士展开了追求,苗女士多次从瑞士回国与张强相会,陷入热恋。可就当二人谈婚论嫁之时,北京张强却突然失联了。苗女士此前交给张强保管的银行卡内400余万钱款不翼而飞。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20万元,责令张强退赔违法所得。
被骗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张强通过互联网与生活在瑞士的深圳女子苗女士相识,他谎称自己是北京某知名大学生刚刚毕业、北京自有住房二套,私家车一辆,对苗女士展开追求。同年10月苗女士回国,期间张强带着苗女士参观了北京一家银行,谎称自己现在该处工作。苗女士对张强的身份信以为真,与他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
同年11月,苗女士将名下一张浦发银行卡和关联证券账户的一张中国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均交给张强保管,并告知银行卡密码、股票账号密码等,委托其帮忙管理理财产品,随后苗女士返回瑞士。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张强以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为名向苗女士报告资金去向,但实际上将卡内共计400余万元陆续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或取出。2019年5月至19月,张强还谎称自己办银行活动需要费用,以借为名从苗女士妹妹处借款获取20万元,后归还了其中6万元。
2019年11月,张强因无力还款逃逸,苗女士发现张强失联,自己银行卡内钱款也全部消失。11月13日,其与妹妹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公安机关对张强网上追逃。2020年3月28日,张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张强不仅不是所谓的大学生毕业,根本不在银行上班,还前科累累,他曾在2013年,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且,张强也并非单身状态,对苗女士的追求仅仅是看中她的钱财。
北京一审法院认为:
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强又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因张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对张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1万元;责令张强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张强向北京二中院上诉。张强提出,苗女士将银行卡、身份证交其保管并告知密码,其去银行取现、转账,苗女士均知情,她只是不清楚钱款的真实用处,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原判认定的诈骗一节,张强认为他与苗女士妹妹是借贷关系。
张强辩护人提出,银行卡及密码是苗女士主动交给张强的,属于苗女士对张强的授权,因此张强从苗女士银行卡取款的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张强向苗女士妹妹借款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
张强在与苗女士恋爱过程中,谎称自己是大学生毕业,在银行上班,使苗女士基于对其的错误信任交付了银行卡、身份证并告知密码,委托张强管理理财产品。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强在保管银行卡过程中,谎称自己银行有理财活动,并虚构收益率、期限等,使苗女士同意其处分卡内钱款。张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已将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球、购买彩票等。
张强采用欺骗方式获取被害人的授权,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不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依法应以诈骗罪论处。关于张强骗取苗女士妹妹钱款的行为,经查,苗女士妹妹是基于张强虚构的职业及与苗女士的关系,错误相信张强的借款理由。实质上,张强是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依法亦应以诈骗罪论处。
综上,北京二中院认为,上诉人张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张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拿到判决书以后结果
苗女士再次委托深圳要债公司,希望能把钱退过来,深圳要债公司只能告诉他,已经错过了机会,老赖一旦坐牢,是无法谈判,当初不应该先报警,应该先找讨债公司上门处理,在讨债公司的帮助下,如果对方还不想还钱,可以协商立案处理。从以上的案例,大家要吸取教训,委托讨债公司的目的是要钱,而不是告对方坐牢了再来委托深圳追债公司。错过了机会,会后悔一生。不要盲目起诉,不要盲目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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